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87號債 權 人 莊世金即萬騰會計師事務所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金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金民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程金民為大唐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公司解散並遷離營業地址致債權人求償無門,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請求債務人程金民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惟前揭條文以公司負責人於執行職務時有侵權行為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前提要件,債權人就債務人執行職務有何侵權行為既未予以釋明,難認債務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債權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