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265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265號
- 債 權 人
- 陳國誠即誠群機械廠
- 債 務 人
-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零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並未釋明就利息為特別約定,故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5之法定利息,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