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聲字第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57號
- 聲請人
- 林同賢
- 代理人
- 王聖舜律師
- 代理人
- 楊敦元律師
- 相對人
- 林文義
林碧珠
林昭同
劉林嬌鳳
簡林嬌美
徐林蘭
嵇煥立
嵇煥珮
林同輝
林同鋌
林春桂
林春卿
林春米
林春華
林淑員
林錦慧
林燕姝
翁秋國
翁秋生
翁夏生
翁明國
翁熙國
蘇翁瓊昭
林怡彤
江鍾鑫
江鍾瓛
江之予
江宜壎
江岩壎
王許銘
王江河
王素真
施坤宏
黃施淑娟
施淑芬
曹施淑華
曾煥鈿
曾煥濤
曾玉貞
吳曾玉鈴
柯錦秀
曾素娌
劉尚淵
劉舒㚬
劉語喬
劉詩湄
劉宜綸
林傳傑
林傳智
林傳記
林心然
林登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林文義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碧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昭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林嬌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簡林嬌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徐林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嵇煥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嵇煥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同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同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春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春卿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春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春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淑員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錦慧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燕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翁秋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翁秋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翁夏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翁明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翁熙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蘇翁瓊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怡彤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江鍾鑫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江鍾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江之予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江宜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江岩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許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江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素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施坤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施淑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施淑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曹施淑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煥鈿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煥濤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玉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曾玉鈴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柯錦秀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素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尚淵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舒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語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詩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宜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傳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傳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傳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心然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登田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如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各確定如主文所示,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21,691元 │由聲請人預納。│├───────┼──────────┼───────┤│合 計│ 21,691元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1.相對人林文義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75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7/225)。 ││2.相對人林碧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687元(計 ││ 算式:21,691元×應繼分7/90)。 ││3.相對人林昭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4.相對人劉林嬌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75元(計 ││ 算式:21,691元×應繼分7/225)。 ││5.相對人簡林嬌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75元(計 ││ 算式:21,691元×應繼分7/225)。 ││6.相對人徐林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75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7/225)。 ││7.相對人嵇煥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44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7/180)。 ││8.相對人嵇煥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44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7/180)。 ││9.相對人林同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10.相對人林同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11.相對人林春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12.相對人林春卿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13.相對人林春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14.相對人林春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15.相對人林淑員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16.相對人林錦慧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44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180)。 ││17.相對人林燕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44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180)。 ││18.相對人翁秋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6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270)。 ││19.相對人翁秋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6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270)。 ││20.相對人翁夏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6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270)。 ││21.相對人翁明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6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270)。 ││22.相對人翁熙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6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270)。 ││23.相對人蘇翁瓊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62元(計││ 算式:21,691元×應繼分7/270)。 ││24.相對人林怡彤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0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1/720)。 ││25.相對人江鍾鑫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0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1/720)。 ││26.相對人江鍾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0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1/720)。 ││27.相對人江之予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0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1/720)。 ││28.相對人江宜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0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1/720)。 ││29.相對人江岩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0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1/720)。 ││30.相對人王許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4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11/540)。 ││31.相對人王江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4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11/540)。 ││32.相對人王素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4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11/540)。 ││33.相對人施坤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5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1/480)。 ││34.相對人黃施淑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5元(計 ││ 算式:21,691元×應繼分1/480)。 ││35.相對人施淑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5元(計算 ││ 式:21,691元×應繼分1/480)。 ││36.相對人曹施淑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5元(計 ││ 算式:21,691元×應繼分1/480)。 ││37.相對人曾煥鈿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1350)。 ││38.相對人曾煥濤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25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675)。 ││39.相對人曾玉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1350)。 ││40.相對人吳曾玉鈴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2元(計││ 算式:21,691元×應繼分7/1350)。 ││41.相對人柯錦秀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6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270)。 ││42.相對人曾素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6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270)。 ││43.相對人劉尚淵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89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1/75)。 ││44.相對人劉舒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89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1/75)。 ││45.相對人劉語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89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1/75)。 ││46.相對人劉詩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89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1/75)。 ││47.相對人劉宜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89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1/75)。 ││48.相對人林傳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25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675)。 ││49.相對人林傳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25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675)。 ││50.相對人林傳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25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675)。 ││51.相對人林心然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52.相對人林登田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22元(計算││ 式:21,691元×應繼分7/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