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張誌洋王凱俐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8 年度板國小字第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對相對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乃本院板橋簡易庭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以108 年度板國小字第9 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抗告人固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板橋簡易庭於108 年9 月9 日以108 年度板救字第48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且抗告人提起抗告後,復經本院於108 年11月18日以108 年度簡抗字第6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

(三)抗告人於108 年11月26日收受前述關於訴訟救助之駁回抗告確定裁定後,猶未補繳裁判費,本院板橋簡易庭因而於108 年12月17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經本院板橋簡易庭於109 年3 月11日以108 年度板國小字第9 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並於109 年3 月17日送達抗告人。

(四)抗告人固於提起本件抗告時併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9 年5 月28日以109 年度救字第101 號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且因不得抗告而確定。抗告人於109 年6 月15日收受該駁回訴訟救助之確定裁定後,至今仍未見抗告人補繳抗告費。依照前述說明,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