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子涵(原名李宇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藍鴻健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