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黃惠瑛顏妃琇蔡甄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號

抗告人
郭政錩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本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家事事件法第9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民事訴訟法第132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狀明確記載委任黃雨柔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裁定駁回,裁定已於109年2月17日送達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黃雨柔律師,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已生送達效力。抗告人最遲應於109年3月2日前提起抗告(含在途期間3日),而抗告人遲至109年3月25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蔡甄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冠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