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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小抗字第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張誌洋王凱俐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小抗字第5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月2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8 年度板救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惟以當事人所提之訴具備合法要件,且非顯無理由為必要;此觀同條但書規定如當事人之訴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不應准許訴訟救助即明。苟當事人提起之訴不合法或顯無理由時,法院自不應准其訴訟救助。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板橋簡易庭108 年度板國小字第13號),向原審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以抗告人之訴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又抗告人前述國家賠償之訴,業經原審判決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亦因其上訴不合法,而經本院以109 年度國小上字第2 號裁定駁回在案。依照前述說明,聲請人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許;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違誤。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小抗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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