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73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顯無理由,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板國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駁回在案,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