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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陳心婷
  • 法定代理人
    呂政隆

  • 原告
    廖振翔
  • 被告
    金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廖振翔 被   告 金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6萬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 應補繳裁判費75萬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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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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