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6號
- 原告
- 雙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仁和
- 訴訟代理人
- 林浩傑律師
- 被告
- 董雅玲即麗宸汽車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1萬9,40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1萬9,40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