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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1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6號

原告
雙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和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告
董雅玲即麗宸汽車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1萬9,40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16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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