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5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邱華龍
- 訴訟代理人
- 徐則鈺律師
- 被告
- 北區製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乾龍
- 被告
-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肇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5,7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