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5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北區製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乾龍 被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5,728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