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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5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告
北區製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乾龍
被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5,7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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