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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2號

確認土地分管協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2號

聲請人
蘇洪錦雲
代理人
蘇永風
相對人
姚錦雀

      李世昌

      張芷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依據101 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第18號提案,其性質屬非訟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管理使用方法,依聲請人主張如本件變更上開共有物管理方法,其得因此減少每月支出租金新臺幣(下同)1,667 元,有其提出之收據乙紙,又因本件尚無租期約定,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其租金利益,並以此為聲請人客觀上所能獲得利益之依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萬4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1,667 元×12個月×10年=20萬4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程序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分管協議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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