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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4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6號

原告
A女
被告
李仁傑
被告
林治賀
被告
陳佳儀
被告
潘政佑
法定代理人
范姜靜

      潘偉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林治賀、陳佳儀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被告林治賀係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被告陳佳儀為89年4 月17日生等情,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可按,原告於108 年11月5 日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時,被告林治賀、陳佳儀均為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無訴訟能力。然被告林治賀、陳佳儀業分別於109 年2 月14日、同年4 月17日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其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因而消滅,故依前揭規定,應命被告林治賀、陳佳儀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4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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