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31號
- 上訴人
- 游榮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媛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410元(395,567+175,84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3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媛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410元(395,567+175,84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