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瑞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嘉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17,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76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嘉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17,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