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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6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楊雅萍

上訴人
即被告
一全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森桔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主文第1項判命上訴人應遷讓返還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道路0段0巷00號廠房(下稱系爭廠房)之客觀價值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廠房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6,611元,以此為系爭廠房及其坐落基地(即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即計20,303,033元【計算式:66,611(交易單價,元/平方公尺)×304.8(系爭房屋總面積,平方公尺)=20,303,033】,扣除上開基地價值12,472,992元【計算式:64,400(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193.68(土地面積,平方公尺)=12,472,99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30,041元【計算式:20,303,033-12,472,992=7,830,04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9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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