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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8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8號

上訴人
王建洲
被上訴人
王建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28 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部分廢棄,性質上為定期給付,惟上訴人並未提出返還系爭房屋之時間,是依此推定其占有之存續期間應逾10年,依上開規定,自應以10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5,680 元(計算式:6,214 ×12月×10年=745,6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8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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