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8號
- 上訴人
- 王建洲
- 被上訴人
- 王建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28 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部分廢棄,性質上為定期給付,惟上訴人並未提出返還系爭房屋之時間,是依此推定其占有之存續期間應逾10年,依上開規定,自應以10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5,680 元(計算式:6,214 ×12月×10年=745,6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