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 原告
- 游榮三
- 被告
- 王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279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件可憑(本院卷第149 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足稽(本院卷第155 至159 頁),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