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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

原告
游榮三
被告
王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279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件可憑(本院卷第149 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足稽(本院卷第155 至159 頁),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98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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