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4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47號

上訴人
陳錦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正雄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8,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47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