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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48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48號

                   109年度救字第217號

原告
許綸軒
原告
許郁璿
兼法定代理人
楊宥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寧律師(扶助律師)
被告
林孝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09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原告主張依借名登記及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先位聲明請求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請求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而依起訴狀所載被告之地址固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惟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戶籍地址為「臺北市○○區○○街000 號8 樓之2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足認被告之住所地位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依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至原告起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217 號),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48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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