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59號
- 上訴人
- 游茂樹
- 被上訴人
- 王君美
陳建宏
陳李美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05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請求固屬因財產權而涉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