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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66號

撤銷贈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66號

原告
黃建榮
被告
黃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109年度救字第160號),亦已經裁定駁回確定。經查,原告逾期迄未依前揭裁定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起訴為不合法,應將其訴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6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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