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66號
- 原告
- 黃建榮
- 被告
- 黃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109年度救字第160號),亦已經裁定駁回確定。經查,原告逾期迄未依前揭裁定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起訴為不合法,應將其訴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