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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2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何奕萱

原告
郭美意
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告
日月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天償
訴訟代理人
葉月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17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1年8月26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11月25日判決,並業經確定,有該案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27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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