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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6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61號

原告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告
勝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
被告
林月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官昱丞律師
被告
林銘裕
被告
陳麗娜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倩
被告
洪崑智
被告
林昶燁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黃任佑
被告
曾永宗
被告
張振山
被告
張郁嘉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秀鶯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將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19.41 、62.95 平方公尺,以下合稱系爭土地)為合併變價分割,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萬1000元,且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持分均為720 分之89,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3 萬7272元(計算式:〔19.41+62.95 〕×15萬1000×89÷720 =153 萬727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246元。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 萬5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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