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61號原 告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勝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 被 告 林月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官昱丞律師 被 告 林銘裕 陳麗娜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倩 被 告 洪崑智 林昶燁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黃任佑 被 告 曾永宗 張振山 張郁嘉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秀鶯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將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19.41 、62.95 平方公尺,以下合稱系爭土地)為合併變價分割,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萬1000元,且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持分均為720 分之89,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3 萬7272元(計算式:〔19.41 +62.95 〕×15萬1000×89÷720 =153 萬7272,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246元。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 萬5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