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16號
- 上訴人
- 趙琇雲
- 被上訴人
- 連俊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