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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5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5號

上訴人
程昇儀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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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程品諾
上訴人
曾武雄
被上訴人
曾國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825 號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1,4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