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
- 上訴人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國
- 訴訟代理人
- 范振中律師
- 被上訴人
- 楊薏蓁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忠南
- 被上訴人
- 吳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58,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