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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翠琪

原告
張智誠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曼瑤律師
複代理人
郭明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庭誼律師
被告
張智忠
被告
力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菁芸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何思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之10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記載「編號D部分面積九四點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與被告張智忠取得」,應更正為「編號D部分面積九四點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與被告張智忠取得,其中原告應有部分為十分之六,被告張智忠應有部分為十分之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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