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 上訴人
- 詹仁壽
- 被上訴人
- 詹陳愛珠
詹宏文
詹宏輝
詹家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94,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3,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9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