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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0號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育賢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東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間之合建契約可得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33,794,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28,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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