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育賢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東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間之合建契約可得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33,794,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28,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