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育賢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間之合建契約可得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33,794,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28,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