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 原告
- 張雲哲
- 原告
- 張旭龍
- 原告
- 蔡嘉惠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雨靜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舒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志騰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立三民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彭盛佐
- 訴訟代理人
- 吳錫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亞豫
受 告知人 鄭國輝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張旭龍」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旭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