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毛崑山

原告
張雲哲
原告
張旭龍
原告
蔡嘉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志騰律師
被告
新北市立三民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彭盛佐
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吳亞豫

受 告知人 鄭國輝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張旭龍」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旭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11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