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84號上 訴 人 陶金銘 被 上訴人 騏汕股份有限公司 騏山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784 號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萬 5,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