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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84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84號

上訴人
陶金銘
被上訴人
騏汕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騏山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784 號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萬5,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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