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1號
- 聲請人
- 吳宗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士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83 號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此項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83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01│士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1 │1 │1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