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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25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徐玉玲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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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証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施宥安因110年度勞小字第125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25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加班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