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証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施宥安因110年度勞小字第125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小字第12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施宥安因110年度勞小字第125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