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3號
附帶上訴人
- 即原告
- 莊豐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54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