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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3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許珮育

附帶上訴人

即原告
莊豐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54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4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