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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宏璋

上訴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上訴人
鄭莉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萬8,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24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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