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17號
- 原告
- 黃典隆
- 被告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賢慧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3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另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9、23至24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41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