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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1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高文淵連士綱黃乃瑩

上訴人
李冠呈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被上訴人
簡文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19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8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19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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