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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4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4號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81號(含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970 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次按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抗字第60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郭寶卿有債權債務關係,對郭寶卿執有鈞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46851號債權憑證,聲請人前執行郭寶卿之分配案款,經執行處函覆無案款可供執行,惟查郭寶卿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確認其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不存在,顯可能已有剩餘案款可供聲請人聲請執行分配款,故有閱卷之必要,爰聲請閱覽鈞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81號(含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970 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卷宗資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當事人,依聲請人上開所述,其閱卷目的顯係為實現其債權,此屬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並非就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復未徵得系爭事件之兩造當事人同意。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4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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