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劉芳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江明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109 年度簡上字第378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因之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而上開法條所稱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係指同條第二項之情事及公司法、破產法、非訟事件法所規定有關執行障礙之事由等情事而言,提起上訴並不包括在內,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執行異議,業經具狀上訴在案,該執行事件遺留之財產一旦拍賣,勢必不能回復原狀,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378 號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向本院提起返還租賃房屋等訴訟,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109 年度板簡字第959 號判決聲請人應返還租賃房屋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在案,相對人據以聲請假執行,現由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08861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閱執行案卷查明屬實,聲請人固對本院109 年度板簡字第959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由本院以109 年度簡上字第378 號審理在案,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之訴訟案件業經提起上訴,請求於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378 號判決確定前,准其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等語,核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法定停止執行之事由,故聲請人以已提起上訴,聲請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自與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