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6號
再審聲請人 陳柏舟
上列再審聲請人就民國110 年8 月25日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47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6號
再審聲請人 陳柏舟
上列再審聲請人就民國110 年8 月25日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47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