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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86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曹惠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6號

再審聲請人 陳柏舟

上列再審聲請人就民國110 年8 月25日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47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8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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