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8號
- 上訴人
- 沈亞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龍、陳詹秀霞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00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龍、陳詹秀霞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