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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佳君

上訴人
沈亞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龍、陳詹秀霞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08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