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金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美麗
- 即被告
- 陳泓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慶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7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8,980元(計算式:1,274,490+1,764,490=3,038,98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