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瑞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幸芝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97,0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88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幸芝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97,0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