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18號
- 上訴人
- 鄭萬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博任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1,839,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於起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亦核定為11,839,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192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1,197元,尚須補繳裁判費104,995元。以上二者共計279,283元(即174,288元+104,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即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與本件系爭房屋及其基地相近之 每層房地單價為82,000元/平方公尺×系爭房屋面積144.3795平方 公尺(125.21+12.63+130.79×50/1000=144.3795)=11,839,119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