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60號
110年度救字第223號
- 原告
- 李靜敏
- 即聲請人
- 被告
- 李榮松
- 即相對人
楚家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聲請人)係本於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被告(即相對人)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三峽區、新北市淡水區,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北投區、台北市中正區、台北市萬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及為訴訟救助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