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9號
- 上訴人
-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宜
- 被上訴人
- 李文淨
李文溫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9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請求固屬因財產權而涉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