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國字第4號
- 原告
- 周宗賢
- 訴訟代理人
- 胡智皓律師
- 被告
- 新北○○○○○○○○
- 法定代理人
- 黃信勝
- 被告
-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0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221號裁定駁回確定。又本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