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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盧軍傑

上訴人
陳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亦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函命限其於通知收受後5日內補正,此並已於110年12月3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足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並非適法,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盧軍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宥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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