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黃信滿

原告
深圳市眾展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郁平
訴訟代理人
吳婕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德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顥律師
被告
豐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欣驄
被告
塞席爾商豐凡公司(Riverich Corp.)
法定代理人
杜欣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被告
林冠全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項第6行、第九項㈡第6、7行、第九項㈢第7行、第十項第2行中關於「110年4月24日」記載,應更正為「109年4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